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税负具有重要意义。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为其主要征收方式之一,在简化征纳程序、提高征管效率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文将围绕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及实践要点展开论述。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其核心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个体工商户存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残缺难以查账,以及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在具体适用上,核定征收主要分为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模式。定期定额征收通常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行业、区域、规模等因素,核定其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则适用于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其中一项,但难以准确核算另一项的情形。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的经营水平,预先核定一个应税所得率,再依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实践操作中,核定征收的程序具有法定性。税务机关需履行调查取证、告知核定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等程序,最终下达《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核定方法的选择需遵循合理性原则,可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或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亦可采用其他符合规定的合理方法。纳税人若对核定结果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构成了对税务机关核定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核定征收并非一成不变。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税额与其实际应纳税额明显不符时,纳税人可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或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也可依职权重新核定。这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确保税负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相匹配。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是税收法定与税收效率平衡的产物。它既为征纳双方提供了简化可行的操作路径,也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多元的核定方法保障了税负的公平合理。未来,随着税收大数据等技术的深化应用,核定征收的精准性与科学性有望进一步提升,从而在服务市场主体与保障国家税收之间达成更优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