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伤残等级的评定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数额,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十级伤残作为最低的伤残等级,其认定标准具有明确的法定性,具体到骨折这一常见损伤情形,其达到十级伤残的程度亦有清晰的界定。
需明确十级伤残的总体法律定义。依据相关规定,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这构成了评定所有类型损伤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的总体框架。在此框架下,骨折所致的功能障碍或形态改变,需达到该标准所描述的部分受限程度,方可评定为十级。

具体而言,骨折后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形主要围绕器官形态、结构改变或功能障碍展开。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四肢长骨骨折后,经治疗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例如关节活动度丧失达10%以上,或肢体轻度缩短、成角畸形,影响外观及部分功能。二、脊柱骨折(如椎体压缩性骨折)后,治愈后遗有腰部疼痛或活动轻度受限,但未达到更高级别的神经功能障碍。三、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少于6根但合并胸膜粘连,影响呼吸功能。四、骨盆骨折后,导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差异超过1厘米,或影响产道(对女性而言)。五、面部颅骨骨折,遗留有明确的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影响容貌。六、足部或手部多块骨骼骨折,导致足弓或手掌弓部分破坏,影响负重或抓握功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骨折的愈合情况是评定的核心。伤残评定通常不在急性期进行,而需待临床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进行,即所谓的“治疗终结原则”。若骨折愈合良好,未遗留任何功能障碍或明显畸形,则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反之,若遗留了符合标准描述的器质性改变或功能性障碍,则可能被评定相应等级。
评定程序上,应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明文规定,结合临床病历资料(如X光片、CT片、出院记录等)和必要的法医学检查,进行客观、审慎的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骨折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绝非简单依据“是否骨折”或“骨折部位”来判断,而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技术评定过程。其核心在于骨折愈合后,是否导致了符合国家标准所定义的、可量化的器官结构轻度改变或功能部分受限。了解这一界定标准,有助于当事人合理预期鉴定结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