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伤者体内植入钢钉(内固定物)是否必然构成伤残评定资格,是一个常见且易生误解的法律问题。公众中流传的“打了钢钉就能评残”的说法,实则是对相关法律标准的一种片面简化。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看,伤残等级的评定遵循一套严格、客观的法定标准,钢钉植入仅是伤情治疗过程中的一种医疗手段,其本身并非直接等同于伤残。
伤残评定的核心法律依据在于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所导致的社会适应能力丧失程度。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权威标准,评定机构主要考量的是治疗终结后,伤者是否存在器官缺损、畸形或其功能是否存在永久性障碍。钢钉作为内固定物,其植入的首要目的是辅助骨折愈合、恢复骨骼稳定性,属于治疗措施。评残的关键并非“是否植入钢钉”,而是“植入钢钉治疗后,相应关节或肢体功能最终恢复了多少”。若经充分康复,关节活动度、承重能力等关键功能基本恢复正常,未遗留明确的功能障碍,则可能不构成伤残或仅构成较低等级的伤残。

评定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和专业性。伤残评定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伤情达到“临床治疗终结、状态稳定”的条件后方可进行。鉴定人将结合原始病历、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体格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研判。钢钉的存在是重要的客观检查所见,但鉴定结论绝不单纯依据影像学上存在内固定物而作出,必须依据详实的临床检查验证功能实际受损情况。例如,下肢骨折钢板内固定后,若出现创伤性关节炎、关节僵硬、下肢短缩或显著力线异常导致行走困难,才可能对应相应的伤残等级。
再者,法律实践中需警惕“以固定代功能”的误区。部分当事人误认为体内存留金属内固定物本身即构成残疾。实际上,许多内固定物在骨折愈合后可择期取出,取出后功能良好者亦不罕见。即便内固定物未取出,只要其未对机体功能造成实质性限制,评残时亦不予考虑。法律所救济的是功能丧失带来的劳动能力损失与社会适应困难,而非医疗材料在体内的物理性存留。
“打了钢钉就能评残”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知。它忽视了伤残评定以“功能后果”为终极尺度的法律原则。对于事故受害者而言,重要的是配合完成系统治疗与康复,在状态稳定后及时申请合法鉴定,依据专业意见主张权益。对于法律工作者及公众,厘清这一关系有助于更理性地参与诉讼、调解,促进损害赔偿纠纷的公正解决,使法律保护精准覆盖真正需要救济的功能性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