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缴纳行为并非简单的财务支付,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框架下,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与权利的结合。以下从法律主体、基数核定、比例划分及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 缴纳的法律主体与责任划分

根据法律规定,养老保险的缴纳涉及双重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双方均负有法定义务,但性质与范围不同。用人单位作为缴费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协议免除或转嫁。劳动者作为缴费个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亦承担个人部分的缴纳义务,该义务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
二、 缴费基数与比例的法定依据
缴费基数的确定是缴纳过程中的关键。职工的缴费基数通常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法律对此设有上下限规范: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按百分之三百计算。此规定旨在平衡保障水平与负担公平。缴费比例则由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与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目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为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六左右,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可能根据国家政策调整,需以最新规定为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通常为当地核定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其中部分计入统筹基金,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三、 缴纳程序与法律后果
缴纳程序具有法定性和规范性。用人单位需按月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代扣的个人部分应如实申报并缴纳。整个过程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税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法律对违反缴纳义务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依法缴纳可能导致劳动者退休后无法足额领取养老金,用人单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中断缴纳将直接影响其缴费年限累计与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而对未来养老金待遇水平产生负面作用。
四、 权益确认与争议处理
劳动者有权查询个人缴费记录,监督单位履行义务。若发生用人单位未缴、漏缴或基数不实等纠纷,劳动者可首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乃至提起诉讼。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凭证等材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基础。
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是一项严谨的法律行为,贯穿于劳动关系的全过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深刻理解其法定内涵,严格履行各自义务,确保缴费的及时性、足额性与合规性,从而共同夯实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的法定权益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