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形态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比重日益提升,与之相应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养老保险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其在具体实施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亟待从法律层面予以完善。
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合法权利与自愿原则,打破了传统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参保壁垒,是社会保障制度包容性扩展的重要体现。

法律原则的落地面临现实困境。参保的“自愿性”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双刃剑。由于灵活就业收入不稳定且全部保费需个人承担,经济压力导致部分群体主动或被动断保、退保,影响了其长期保障权益的积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虽在政策上已打通,但在跨地域、跨制度流动时,实际操作流程的复杂性与信息壁垒,仍可能损害参保人的连续性权益。再者,与有单位职工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选择虽更灵活,但对应的未来养老金待遇计算方式,可能使其在长期投入与预期收益上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深化法律保障,需从多维度进行制度优化。其一,在立法与政策层面,可考虑探索更具激励性的参保机制。例如,研究根据收入波动情况设计弹性缴费比例或周期,或对持续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以增强制度吸引力与可持续性。其二,强化法律执行与服务支撑。需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简化参保、续保、转移接续的经办流程,利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确保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顺畅实现。其三,明确政府责任与多元共担机制。政府应加大宣传普法力度,提升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意识,同时鼓励平台企业等新业态组织在协商基础上,为从业者提供参保便利或支持,形成法律、政策、社会协同推进的合力。
为灵活就业人员构建坚实可靠的养老保险网,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这需要在坚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正视该群体的特殊性,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高效的服务供给与有力的多方协作,将法律文本中的权利切实转化为劳动者手中的现实保障,从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朝着更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稳步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