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刑罚裁量规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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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作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罪名,是应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重要法律武器。该罪旨在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其量刑标准并非单一固化,而是基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裁量。

本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非法利用”。即行为人设立了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了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本质是为后续具体犯罪提供预备、组织或直接帮助,具有显著的社会危险性。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刑罚裁量规范探析

在具体量刑层面,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基础刑档。司法实践中,量刑的轻重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考量以下几个层次的因素:

首要因素是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何为“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多项标准。例如,设立违法犯罪网站、通讯群组数量较多,或者注册账号数量巨大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大、传播范围广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的等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在基础刑档内从重处罚。

量刑需审视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若行为直接导致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则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将成为加重处罚的关键依据。司法机关会评估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以及其诱发下游犯罪的实际可能性与后果。

再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亦是重要裁量点。包括犯罪动机是否卑劣、是否以犯罪为主要收入来源、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主动组织、策划、指挥者,相较于一般参与者,处罚必然更为严厉。

法定及酌定的从宽情节同样影响最终刑罚。例如,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等,均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的机会。这体现了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其设立网站最终实施了诈骗并既遂,则可能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能以诈骗罪等重罪追究,实现罪刑均衡。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量刑是一个动态、综合的司法判断过程。它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技术预备和实施犯罪的源头行为,又通过精细化的情节区分,确保罚当其罪。这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中必须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各类情节,从而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滋生,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与网络空间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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