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与纪检委的职权属性及法律定位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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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反腐败与廉政建设体系中,监察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机构。尽管二者在反腐败工作中协同配合,但其法律性质、职权范围、监督对象及工作依据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明晰两者的差异,对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架构与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性质与地位来看,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立,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它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属于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中国共产党的内部监督专责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设立,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行自我监督的机构。纪委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属于党的组织体系。

监察委与纪检委的职权属性及法律定位辨析

两者的监督对象与范围存在显著不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法律概念。依据《监察法》,其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其监督基于公权力行使这一核心要件。相比之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其核心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其监督基于党员身份和党的组织关系。

再者,职权与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性质各异。监察委员会行使的是国家监察权,其调查措施具有国家强制力。根据《监察法》,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调查措施。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政务处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产生法律效力。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的是党内监督权,其措施属于党内纪律措施。纪委可以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方式,并依据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对违纪党员作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这些处分在党组织内部生效。

两者的工作衔接与配合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机制。在实践中,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这种体制设计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能够高效整合反腐败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对于既违反党纪又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通常先由纪委进行党纪审查,同时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监察调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性质上分属国家机构与党的机关,在监督对象上分别针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党组织党员,在职权依据上分别遵循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二者的区别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其协同运作共同构筑了我国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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