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婚姻家庭编取代了原有的《婚姻法》,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性的修订与完善。这些新规定并非对原有法律的简单替代,而是结合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作出了诸多具有时代意义的调整,旨在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新规定中最为公众关注的亮点之一是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相关条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场申领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这一制度的引入,旨在防止因冲动导致的轻率离婚,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理性思考,但其在实际操作中也引发了关于个人离婚自由与公权力干预界限的讨论。

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认定方面,新规进一步明晰了界限。法律明确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反之,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这一规定加强了对未举债方配偶财产权益的保护,有效回应了此前实践中出现的“被负债”问题。
针对子女抚养与探视权,新规定也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上,法律要求根据子女年龄、父母抚养条件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法律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为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亲子关系的延续。
新规定还加强了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条款扩大了原有“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升了过错方的违法成本,彰显了法律对婚姻中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在身份关系确认上,新法亦有所调整。例如,明确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的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范畴,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这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婚姻自主选择权。
总体而言,2020年婚姻家庭编的新规定,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升级。它既传承了维护家庭稳定的传统价值,又积极应对了财产关系复杂化、个体权利意识增强等新时代挑战。这些变化要求公众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时,需更新法律认知,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中的精准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规定的社会效果,将在未来的具体案例与生活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检验与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