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或日常交易中,部分当事人可能因对方误导、隐瞒关键信息或利用自身经验不足,在未充分理解条款的情形下签署了合同。这种“被忽悠”签订合同的行为,往往导致签署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或蒙受损失。从法律视角审视,此类情形并非无可挽回,权利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寻求多种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核心步骤在于及时固定证据。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基础,当事人应系统性地收集并保存所有相关材料。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本身、双方沟通的书面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以及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或故意隐瞒事实的证人证言等。尤其应注意保留能体现签约前后协商过程的证据,以还原事实全貌,证明自身在信息不对称或受误导状态下作出意思表示。

准确识别并主张法定撤销权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处的“欺诈”,即包含了常见的“忽悠”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功能、隐瞒对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等。如果存在胁迫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同样可以主张撤销。需特别注意,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权利可能消灭。
再者,协商变更合同是另一种务实选择。如果撤销合同可能带来不便或成本过高,且对方有一定合作意愿,当事人可尝试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与对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例如,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其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使其回归公平对等的状态。此途径效率较高,有利于维持交易关系的稳定,但前提是对方具备诚信协商的意愿。
若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可主张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等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均属无效。若“被忽悠”签署的合同中存在此类“霸王条款”,当事人可直接主张该条款无效,无需履行相关义务。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至关重要。建议在采取行动前,细致梳理事实脉络,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对案件风险与胜诉可能性进行评估,从而选择最适宜的维权策略。权利的保护既依赖于法律的完善,更取决于当事人积极、及时且合法的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