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惩治行贿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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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在持续深化反腐败斗争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本次修正案聚焦两大核心领域:一是进一步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二是将惩治国有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非法背信行为的相关规定,扩展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同类背信犯罪,从而强化了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现了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及时回应。

在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方面,修正案增加了多项针对性规定。最为显著的是,其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明确列举了七种需要从重处罚的行贿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实施行贿;为谋取职务提拔或调整而行贿;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实施行贿,严重危害民生民利;以及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等。通过具体化从重情节,修正案旨在精准打击那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行贿行为,切断“围猎”腐蚀的链条,推动腐败治理向源头深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惩治行贿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之规定

另一方面,修正案创造性地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及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有的“国有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这一突破性修订,意味着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将同样受到刑法的规制。此举填补了长期以来对民营企业内部关键人员背信行为刑事规制的空白,为民营企业防范内部腐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助于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营商环境。

修正案还调整了行贿罪的罚金刑规定,将原条文中的“并处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提升了财产刑的威慑力度。同时,对于单位行贿罪,修正案也相应调整了刑罚配置,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的整体惩处强度,体现了对行贿犯罪全方位从严惩处的立法导向。

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一体惩治原则的立法实践,也是落实产权平等保护、促进各类经济主体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它通过严密法网与加重惩处,不仅向行贿行为发出更为严厉的禁止信号,也为民营企业筑牢了内部治理的刑事防线,对于推进反腐败斗争常态化、法治化,以及激发和保护社会投资积极性,均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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