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核心环节,其结论直接关系到责任认定与赔偿事宜。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一套严谨、法定的程序,旨在通过科学、公正的方式厘清事实。
鉴定的启动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二是在行政处理或诉讼过程中,由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当事人单方面直接向医学会提出申请,医学会一般不予受理。这体现了程序启动的协作性或公权介入性。

鉴定的核心机构是各级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专家库由具备良好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法医组成。专家组的构成需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涉及主要学科的专业专家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一半。这种设计兼顾了专业性与随机性,旨在保障鉴定的中立。
鉴定过程本身具有准司法性质。专家组会审阅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听取陈述和答辩,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可应双方要求进行医学检查。其核心工作是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综合分析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等关键问题。鉴定结论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形式出具,内容需包括双方基本情况、提交材料、鉴定过程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章、过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以及事故等级等。
在法律上,鉴定结论属于证据范畴,而非最终裁决。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司法诉讼,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都需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非必须无条件采纳。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在诉讼中,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能提出合理理由,法院亦可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如医疗损害鉴定)在性质、依据和侧重上存在区别。前者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侧重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其等级;后者则主要服务于诉讼,依据《民法典》等,更侧重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法医学评判。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鉴定已成为诉讼中的主要鉴定类型,但医疗事故鉴定在行政处理环节仍具重要地位。
整个鉴定程序强调客观、独立与公正。专家组成员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鉴定过程实行合议制,结论以专家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为准。这些制度设计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干扰,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与公正。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个融合医学专业判断与法律程序要求的复杂过程。它通过制度化的专家集体评议机制,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专业依据。了解其法定流程与法律性质,对于理性维权、妥善解决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