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涉及人身伤害、死亡原因或伤残等级评定等专业问题时,法医鉴定结论往往成为关键证据。许多当事人会产生疑问:法医鉴定要自己出钱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与否,而是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性质、启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需要明确法医鉴定的启动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鉴定费用依法由国家财政承担,即由办案机关支付,当事人无需自行负担。这是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其成本由公共财政支撑。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更为复杂。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用通常被列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原则上,谁主张,谁预交。即申请进行法医鉴定的一方当事人,需要预先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但这笔费用并非最终必然由申请方全部承担。案件的最终判决会明确诉讼费用的分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其中就可能包括预先垫付的鉴定费。例如,原告因人身损害提起诉讼并申请伤残鉴定,预交了费用,若其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则该项鉴定费用通常由败诉的被告方承担。
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一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在诉讼发生前或诉讼外,一方当事人为了固定证据、明确责任,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其费用自然由委托方自行承担。能否在后续诉讼中被对方认可或被法院采信,则需要经过法庭质证。二是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获得法律援助后,涉及的必要鉴定费用,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协调相关机构予以减免或由法律援助基金承担一部分,以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关于鉴定费用的具体金额,也非任意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门对司法鉴定收费有相应的指导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鉴定费用会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所需的技术手段等因素确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机构出示收费依据。
法医鉴定是否需要自己出钱,不能一概而论。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由办案机关承担;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一般遵循“谁申请、谁预交,败诉方最终承担”的原则;个人单方委托则自行负担。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当事人在涉诉时更好地规划诉讼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面临具体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询问,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