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等情形下,依法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该制度作为查账征收的有益补充,在简化征纳程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亦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与程序正义,以平衡税收公权与纳税人私权。
从法律性质审视,核定征收并非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而是一种法定的、附条件的税收确定方式。其启动前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唯有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方可启动核定程序,这构成了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约束,防止核定权的滥用。

在核定方法与程序上,法律亦设定了明确框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方法主要包括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方法的选择需遵循合理性原则,并可能需多种方法结合使用。程序上,税务机关应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告知纳税人核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方法,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核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如《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明确救济途径。
核定征收制度在实践中凸显了其效率价值,但也潜藏法律风险。一方面,它有效应对了部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市场主体财务管理水平有限的现实,降低了其合规成本,提升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核定权的行使若脱离法定要件与正当程序,易引发征纳争议。例如,核定依据是否充分、核定方法是否合理、核定税额是否显失公平等,常成为争议焦点。这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对于纳税人而言,核定征收并非意味着权利减损。纳税人有权了解核定详情,对核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纳税人亦可通过规范自身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账簿凭证,在条件成就时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以更精确地反映实际经营成果,实现税负公平。
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是一个兼具行政效率与法律控权要求的税收征管工具。其有效实施,根植于严格的法定主义框架,依赖于公正合理的核定程序,并最终服务于税收公平与征纳和谐的法治目标。未来,随着税收法治化进程的深化与纳税服务的优化,该制度应在强化程序规范、提升核定透明度、畅通救济渠道等方面持续完善,使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得更加稳健与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