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的缴纳是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金”通常指住房公积金,而“五险”则属于基本社会保险范畴。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一金”时,劳动者是否拥有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权利,是一个涉及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交叉的实务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缴纳具有国家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在此领域,法律主要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大的征缴与处罚权。劳动者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补缴,实践中多数法院会认为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劳动者的正确途径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责令公司补缴。

住房公积金的处理路径则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强制缴存义务。当单位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处以罚款。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行为,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缴存。如果单位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追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责任机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拥有行政决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
劳动者个人能否直接就公司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提起诉讼呢?在司法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纯粹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诉讼,因其性质属于行政征收管理事项,通常不被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因公司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直接导致了劳动者遭受了具体的、可量化的经济损失(例如,因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而被迫承担更高的商业贷款利息,造成了明确的利息差额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则有可能被法院作为劳动争议或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此时,诉讼的焦点并非直接命令公司履行缴存义务,而是就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面对公司不缴纳“一金”的行为,劳动者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补缴的路径并不通畅。最核心、最有效的维权方式,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由该中心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五险”部分,则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举报。若因未缴存公积金造成了特定的、可证明的经济损失,则可以尝试就此部分损失提起赔偿之诉。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证明存在损失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并优先选择行政投诉途径,以更高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