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受贿赂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明确且严厉的量刑标准,旨在通过刑罚的威慑与惩戒功能,遏制腐败滋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量刑的核心依据是受贿数额,并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具体量刑幅度如下: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法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依法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则依法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诸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等特定严重情节的,亦构成受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绝非仅机械对照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的具体情节。这些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给国家与人民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及其程度;受贿款项的用途;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如是否主动退还或上交赃款;是否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否具有索贿情节等。索贿行为因其主观恶性更深,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相反,若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受贿行为,或积极退赃避免损害扩大,可以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法律规定累计计算其受贿数额。受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包括物质性财产与非财产性利益,均需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上缴国库,绝不允许犯罪者在经济上获利。
我国对个人收受贿赂犯罪的量刑构建了以数额为基础、以情节为调节的精密体系。这一标准体现了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既保持了打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为司法裁量提供了清晰指引,以实现惩罚犯罪与预防再犯的双重目的。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应恪守廉洁底线,任何侥幸心理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正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