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劳动法律体系赋予的重要保障。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此条款是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纠正用人单位不当行为的关键法律工具,其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者依据该条款行使即时解除权,核心在于用人单位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例如工作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等;第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故克扣、拖欠工资或拒不支付加班费等;第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乃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第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

当劳动者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法律后果与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有本质区别。关键的法律后果是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处所指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数额支付,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司法与仲裁实践中,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前述违法行为,例如工资欠条、未缴纳社保的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现场照片或视频、违法规章制度的文本等。用人单位若否认,则需提供反证。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保而引发的争议占据较大比例。仲裁机构与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达到足以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注意程序的规范性。虽然法律允许立即解除且无需提前通知,但建议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如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用人单位明确告知解除理由,并保留好送达凭证。这有助于固定解除合同的依据为“用人单位过错”,避免日后就是否属于被迫解除产生争议,从而顺利主张经济补偿等权利。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并对因此受损的劳动者进行救济,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它不仅是劳动者维权的利剑,也敦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合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不法侵害时,应积极了解并善用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