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常会考虑进行伤情鉴定,以明确损伤程度。实践中派出所民警有时会基于专业判断,向当事人解释暂不建议立即启动鉴定程序。这并非推诿职责,而是出于对案件处理全局和当事人权益的综合法律考量。
伤情鉴定具有法定的时效性与条件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许多损伤的最终程度需要待病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才能准确评定。例如,软组织挫伤、骨折的愈合情况对鉴定结论有决定性影响。若在损伤初期、伤情尚不稳定时仓促鉴定,得出的结论可能无法反映真实损伤后果,导致鉴定意见被推翻或重新鉴定,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可能延误案件处理进程。派出所民警基于经验,建议待伤情稳定后再行鉴定,实质是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证据效力。

派出所的职责在于及时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在接报警后,民警的首要工作是制作详细笔录、收集现场证据、调取视听资料、寻找目击证人。这些基础工作构成了案件事实的完整链条。若在证据尚未全面固定前,过早聚焦于伤情鉴定这一单一环节,可能忽视其他关键证据的收集,影响事实认定。民警建议暂缓鉴定,往往是为了优先完成现场勘查与证据保全,为后续可能的鉴定奠定坚实的客观事实基础。
再者,涉及伤情鉴定的案件性质可能存在转化空间。许多伤害事件起初可能表现为治安案件,若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标准,则可能转为刑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派出所需要在初步调查基础上,判断案件性质与走向。在事实未完全清晰、双方责任有待厘清的情况下,过早出具鉴定意见可能激化矛盾,或使调解工作失去回旋余地。暂不建议鉴定有时是为促成民事调解留出空间,若调解成功并履行,对轻微伤案件可依法不予处罚,这更有利于社会关系修复。
伤情鉴定程序的启动需遵循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对于事实清楚、损伤轻微、双方无异议的案情,办案机关可依据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直接认定,无需启动正式鉴定程序。正式鉴定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过程耗时较长,且可能产生费用。派出所从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处理效率出发,会在解释说明后,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的实际必要性进行理性评估。
派出所的建议不具备强制约束力。需要明确的是,是否进行伤情鉴定,最终决定权在于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于符合鉴定条件且当事人坚持的,派出所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民警的口头建议更多是一种专业提示与风险告知,旨在帮助当事人理解:鉴定结论是一把“双刃剑”,其可能不利于己方的一面也需纳入考量。
派出所不建议立即进行伤情鉴定,是基于损伤客观规律、证据收集顺序、案件处理策略以及程序经济性的专业判断。这体现了执法工作从简单处置向精细化、人性化管理的转变。当事人对此存疑时,可与民警充分沟通其具体考量,亦可依法行使权利申请鉴定,以通过法定程序妥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