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是城镇化进程中关涉农民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发展的核心法律议题。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以《土地管理法》为主体,构建了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的补偿制度,但其在实践运行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亟待从法理与实践层面进行深入审视并寻求完善之道。
从法律性质上看,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这决定了补偿并非简单的市场交易,而是兼具行政强制性与财产权保障性的法定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该规定确立了以区片综合地价为核心的计算标准,旨在使补偿标准更加科学、透明,减少地区间的随意性。

现行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法律上仍显模糊,实践中存在范围被不当扩大的风险,可能导致征地权滥用。补偿标准的确定虽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基准,但其测算能否完全反映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及未来的增值收益,常受质疑。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仍有提升空间。再者,补偿程序的公开性与参与度不足。从征地公告、现状调查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与实施,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申诉权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容易引发纠纷。补偿方式的多元化不足,过于依赖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尤其是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仍需加强。
针对上述困境,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需多措并举。首要任务是严格界定并细化“公共利益”的法律范畴,可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其具体情形,并建立独立的审查与公示机制,从源头上规范征地启动权。应深化补偿标准的市场化改革。在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探索引入更灵活的评估机制,参考相邻区域市场价格,并考虑将被征地纳入未来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使补偿真正体现土地的资产价值。核心在于强化程序的公正与透明。必须确保征地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陈述、申辩及参与听证的权利,并建立便捷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使权利救济落到实处。应大力推行多元化的安置补偿方式。积极推广留地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等模式,将补偿与职业技能培训、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无缝对接,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从“补偿”到“保障与发展”的转变。
健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关乎社会公平与法治进步。唯有在坚守公共利益底线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权利保障、优化补偿机制、完善程序设计,方能切实守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