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作为一种严重亵渎职权、破坏法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始终是我国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该行为不仅侵蚀国家公信力,更直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本文旨在从法律构成、司法认定及社会危害等层面,对这一犯罪进行系统性剖析。
从法律构成要件审视,徇私舞弊罪的核心在于“徇私”与“舞弊”的结合。“徇私”是指行为人出于私情、私利,如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照顾亲友关系或进行打击报复等动机。“舞弊”则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实施弄虚作假、违法处理公务的行为。主体上,本罪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职责要求,会损害国家与公众利益,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徇私舞弊罪需注重主客观证据的综合审查。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徇私动机,并与其后续的舞弊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在行政执法中故意隐瞒证据包庇违法者,或在司法审判中歪曲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只要其动机源于私利私情,即可纳入本罪考量。司法机关在办案时,需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故意犯罪,避免客观归罪,同时也要警惕将正常的职务裁量行为错误认定为舞弊。
徇私舞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为深远。它首先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公正性,使公共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行为严重挫伤公众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从经济角度看,它扭曲市场规则,庇护不法经营,造成国家资产流失与竞争环境恶化。依法严惩徇私舞弊,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预防与惩治徇私舞弊,需构建多层次体系。在立法层面,需不断完善相关罪名设置与刑罚梯度,使其与贪污贿赂等罪名协调衔接。在司法层面,应坚持独立公正审判,统一裁判尺度,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发挥警示作用。更为根本的是,要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审计、监察等内部制约,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同时,加强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筑牢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从源头上减少犯罪动机。
徇私舞弊罪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法治思维,通过严密法网、严格执法、严肃司法与严谨教育多管齐下,方能有效遏制其滋生蔓延,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