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贷实践中,签订书面贷款合同后,贷款人未按约定发放贷款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借款人往往产生疑问:这份已经签署但未实际获得款项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将从合同成立与生效、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法律层面的剖析。
需要明确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基本要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贷款合同经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完成签署程序,即告成立并生效。合同的效力并不直接取决于贷款是否已经发放,放款行为属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环节。换言之,合同有效是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的前提,而非履行行为本身决定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贷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借款人承诺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承诺按时足额提供贷款。若贷款人在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贷款,则构成违约行为。此时,不能简单认为合同无效,反而应依据有效合同追究贷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继续履行合同,即发放贷款,并可就其因延迟放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当然,合同可能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例如约定“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合同生效”,此类特约条款将改变合同生效时点,需优先依据约定判断。
再者,需审视贷款人未放款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若贷款人在合同订立后,发现借款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款,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合同解除权,从而中止或终止履行放款义务。此种情况下,贷款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具有合法依据。若无法证明,其不放款行为仍属违约。
从借款人权利救济角度看,面对贷款人无理由不放款,借款人可采取多种途径维权。一是与贷款人协商,敦促其依约履行;二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寻求行政介入;三是依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诉讼中,已签署的贷款合同将成为支持其诉求的关键证据。
贷款合同经双方签署后,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因贷款人未实际放款而自动失效。未放款行为本质是合同履行阶段的违约问题,并非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有效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基石。借贷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严格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对于借款人而言,在签署合同前应审慎阅读条款,特别是关于合同生效条件、贷款人义务及违约责任的部分;在遭遇对方违约时,应积极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融交易的稳定与安全,有赖于对合同严肃性的共同尊重与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