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协商一致”,相较于诉讼离婚,程序更为简便、高效,有利于平和地终结婚姻关系。以下将详细阐述协议离婚的具体法律程序与关键要点。
第一步:确认离婚合意与协商条件

这是协议离婚的实质前提。夫妻双方必须自愿、真实地达成离婚共识,任何一方不得胁迫或欺骗对方。在此基础上,双方需就以下核心事项进行充分、平等的协商,并形成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方案:
1. 子女抚养:包括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未直接抚养一方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时间、方式等。
2. 财产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的分割方案,以及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划分。方案应清晰无歧义。
3. 其他事项:如离婚后的生活困难帮助、精神损害赔偿(若存在法定情形)等。
第二步:准备法定申请材料
双方协商一致后,需共同准备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 《离婚登记申请书》:需双方现场亲笔签名。
- 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若户口簿婚姻状况未更新为“已婚”,需先至相关部门更正。
- 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
-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该协议至关重要,应详细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双方各自的两张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
第三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夫妻双方必须亲自(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工作人员会初步审查材料,确认基本齐全后,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收到该回执单之日起,法律设定了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第四步:度过离婚冷静期
在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若反悔不愿离婚,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前述回执单,向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的设置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双方慎重考虑的时间。
第五步:冷静期后共同领取离婚证
若三十日冷静期届满,且双方均未撤回申请,则应在随后的第二个三十日(即“领证期”)内,再次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将审查双方是否仍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协议书》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当场发给双方离婚证,正式宣告婚姻关系解除。若在领证期内双方未共同到场申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重要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事后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履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协议仅处理双方间的民事安排,若涉及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等严重情形,可能另行追究法律责任。
协议离婚的程序强调双方的自愿性与协商性,从达成合意、准备文书、提交申请、度过冷静期到最终领证,各个环节均需双方严肃对待、谨慎处理。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公平、明确,是顺利完成程序、避免日后纠纷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