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实践中,明确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界定用人单位责任的前提。我国法律虽未以列举方式穷尽所有非劳动关系形态,但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司法判例,可归纳出五种典型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些情形体现了法律对雇佣关系实质的审慎甄别,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一、主体不适格之情形

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求双方均具备法定资格。若提供劳动一方未达法定就业年龄(通常为十六周岁),或用人单位系未经合法登记、吊销执照的自然人或组织,则因主体不适格,双方无法形成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例如,家庭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保姆,或为无证作坊提供劳务,均属此类。相关权利义务可依民事法律处理,但不适用劳动基准保护。
二、基于民事承揽关系之情形
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人身从属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其过程自主安排,不受定作人日常指挥管理。例如,企业将某项设备维修工程外包给个体技工,约定按成果付费,技工自行决定工作方式与时间。此种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缺乏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与经济从属性特征,故应认定为民事承揽合同关系。
三、退休人员再就业之情形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次进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因其已退出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年龄范畴,社会保险关系处于特殊状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争议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双方可订立劳务协议,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协议约定,不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强制性规定。
四、在校学生实习之情形
全日制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实习、社会实践或勤工助学,主要目的为积累经验、完成学业,而非以就业为目的获取稳定劳动报酬。其身份仍为学生,接受学校管理,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司法实践中,除学生能证明实习具备就业性质、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并从事常规岗位工作外,一般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五、家庭或个人雇佣之情形
自然人雇佣家政服务员、私人司机、家庭教师等,属于典型的民事雇佣关系。雇佣方非为经营目的而用工,不具有用人单位组织生产的特征;提供劳务者通常未成为雇佣方业务组成的部分。此类关系受民法典调整,侧重双方意思自治,在工时、最低工资、解雇保护等方面不直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其纠纷按一般民事侵权或合同纠纷处理。
综上,上述五种情形虽涉及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形式,但因缺乏劳动关系所必需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核心要件,故被排除在劳动关系认定之外。准确区分劳动关系与类似法律关系,有助于引导当事人订立正确契约,选择适当救济途径,亦为执法与司法裁量提供清晰界限。在实践中,应坚持实质审查原则,避免仅凭书面协议名称作出判断,以切实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