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伤情鉴定结论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之一。根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基本等级,其中轻伤又进一步细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但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明确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针对所有轻伤案件的基础量刑幅度。轻伤二级作为轻伤中相对较轻的等级,其量刑通常在这一幅度内从宽把握。司法人员在具体裁量时,需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首要考量因素是伤害行为本身的具体情节,例如作案动机是预谋已久还是临时起意,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部位与强度、伤害手段的残忍程度等。这些情节直接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损害后果的实际情况是另一关键点。虽然同属轻伤二级,但不同损伤部位、恢复情况、是否遗留后遗症以及对被害人生活、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存在差异。例如,面部遗留瘢痕与肢体软组织损伤,虽鉴定结论相同,但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与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不同,在量刑时亦会有所体现。犯罪后的态度与表现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这包括行为人是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真诚的悔罪表现和有效的民事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已达成和解的轻伤二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也可能依法判处缓刑,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需要明确的是,量刑并非对伤情等级的机械对应,而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评价过程。司法裁判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轻伤二级案件的量刑,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法官在个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全面审查案件的全部情节,深入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