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扛过二年就没事了吗?法律真相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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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讨论中,常流传一种说法:“失信被执行人只要扛过两年,所有限制就会自动解除,债务也能一笔勾销。”这种观点在部分人群中颇有市场,甚至让一些债务人产生了消极规避的念头。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来看,这完全是一种误解,甚至可能将债务人引入更不利的境地。

必须厘清“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法律含义。它并非泛指所有欠债者,而是特指经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后,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担任企业高管等。

失信人扛过二年就没事了吗?法律真相解析

关键的“两年”之说从何而来?这或许源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片面解读。该规定第二条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第十条则规定了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若干情形,其中第一款是“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而第二款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最为人关注的第五款则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但请注意,这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两年自动解除”条款。

实际上,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提到:“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这里提到的“一至六项”情形,主要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等具体失信行为。对于这些因具体行为被纳入名单的情形,法律设定了二年的基础期限。但这绝不意味着所有失信名单的期限都只有两年,更不意味着债务本身会因此消灭。

更重要的是,对于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即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这一核心情形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律并未设定固定的纳入期限。其删除名单的前提,根本在于“履行完毕”或“提供有效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实质履行行为。只要债务未清偿,法院就可以持续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惩戒措施也将长期有效。所谓的“扛过两年”,在绝大多数涉及拒不履行核心义务的案件中,并不适用。

债务本身具有长期性。即使因特定行为(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二年惩戒期满,失信信息被删除,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本身并未消灭。债权人依然有权随时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询并控制其新发现的财产,债务人可能因新的规避行为再次被纳入名单。债务将如影随形,伴随其个人信用记录,在贷款、招投标、行业准入等方面产生深远负面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长期、恶意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远非“没事了”,而是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失信人扛过二年就没事了”是一种危险且不合法的误读。法律惩戒的核心目的在于督促履行,而非简单的时间惩罚。对于债务人而言,积极面对、诚信沟通、努力履行或达成切实可行的和解协议,才是摆脱困境、重建信用的唯一正途。试图以拖延和躲避来应对,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不断累积法律风险,最终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益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正在形成,侥幸心理绝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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