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领域,“未公证的遗嘱两年作废”这一说法广泛流传,但其表述并不完全准确,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直接规定未公证的遗嘱在两年后自动失效。此说法通常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和继承权利行使期限的混淆与简化。本文将厘清相关法律概念,阐明未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及其时间限制的真实内涵。
必须明确遗嘱生效的核心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及公证遗嘱),以及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公证并非遗嘱有效的唯一前提,合法订立的自书、代书等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未公证”本身不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两年”期限的说法从何而来?这主要关联于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继承领域,关键期限规定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里并未直接规定两年的失效期。
公众常说的“两年”,可能源于两种情形的混合理解:其一,是旧的《继承法》时代关于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现已被《民法典》三年时效取代);其二,更可能是指遗产分割前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期。若继承人之间对未公证遗嘱的效力或内容存有争议,相关权利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如果长期拖延(例如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可能导致其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无法获得支持,但这并非遗嘱本身“作废”,而是权利人因怠于行使而丧失了胜诉权。遗嘱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只要在其设立时合法有效,其证明力依然存在,但能否依其执行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在法定时效内主张。
遗嘱的“失效”还可能发生在特定情形下,例如立遗嘱人后来立有新的有效遗嘱,或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导致原遗嘱内容被撤销或变更。这与是否公证、是否经过特定年限无直接必然联系。
“未公证的遗嘱两年作废”是一个不严谨的通俗说法。未公证的合法遗嘱不会因单纯经过两年而自动失效。其法律效力持久,但围绕该遗嘱产生的继承权,若发生纠纷,权利人需注意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主张权利,以避免因时效届满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实现遗嘱意愿。对于公民而言,为确保遗嘱意愿得以清晰、无争议地执行,选择形式严谨的订立方式(包括公证)并妥善保管,是更为审慎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