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中难以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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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实践中,并非所有骨折损伤都能必然评定上伤残等级。我国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是评定伤残程度的权威依据。该标准主要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进行综合分级。部分骨折因其性质、部位、愈合情况以及对身体功能影响的局限性,可能无法达到最低的伤残等级(十级)标准。

某些特定部位的轻微线性骨折,且未遗留任何功能性障碍的情形,通常难以评残。例如,单纯的、无移位的肋骨裂纹骨折,经过保守治疗后愈合良好,未引发血气胸等并发症,也未对呼吸功能造成可测定的持续性影响。类似情况还可能见于未累及关节面、无神经血管损伤的四肢长骨轻微裂缝骨折,愈合后肢体活动度、肌力均完全恢复正常,对日常生活与工作能力未构成明显限制。这类损伤虽在医学上明确诊断为骨折,但因缺乏标准所要求的“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或“无功能障碍”而无法晋级。

工伤骨折中难以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解析

骨折愈合后功能障碍程度未达标准最低门槛是关键因素。伤残等级评定高度重视后遗功能障碍的客观证据。以手指指骨骨折为例,若骨折愈合后,手指各关节活动度总和下降未超过相应标准规定数值(如未达健侧相应功能度的50%以上),或未伴有感觉障碍、畸形愈合影响外观及使用,则可能不构成十级伤残中关于“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或“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之例外情形(即“无功能障碍”不评残,但部分特定部位骨折愈合本身可构成十级)。反之,若功能障碍达到量化标准,则可评定。

再者,诊断明确但缺乏客观影像学后遗证据的陈旧性骨折,在鉴定中可能面临困难。劳动能力鉴定依赖于鉴定时的客观检查发现。若骨折发生在多年前,现已完全愈合,影像学检查(如X光、CT)已无法清晰显示既往骨折痕迹,同时当前临床查体又无任何功能受限体征。在此情况下,尽管当事人能提供既往病史描述,但可能因缺乏评定所需的客观医学影像依据,导致无法确认损伤与当前状况的关联及程度,从而影响评级结论。

鉴定时机选择不当也可能导致结果差异。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应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若骨折后过早申请鉴定,其功能恢复尚未达到最终状态,潜在的恢复可能性未被排除,鉴定机构可能因损伤结局未定而作出“未达等级”或暂缓评定的结论。例如,骨折伴有神经损伤,但正处于积极康复期,功能有较大恢复空间,此时鉴定可能无法体现最终的后遗障碍情况。

工伤骨折能否评残,核心在于损伤是否导致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器官结构、功能损害或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劳动者若对鉴定结论存疑,可依法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了解这些难以评残的情形,有助于各方更理性地认识工伤伤残鉴定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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