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人身权益。该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其构成要件与司法适用始终是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旨在探讨该罪的核心特征、司法认定中的难点及其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
从法律构成上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刑法条文明确列举了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以及起哄闹事等典型行为。这些行为的共同内核在于“寻衅”动机,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卑劣动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进而破坏社会秩序。此主观动机的认定,往往是区分本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特定犯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需结合行为的具体手段、时间地点、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考量。

在司法适用层面,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常面临边界厘清的挑战。一方面,必须防止将普通民间纠纷、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处理,避免刑罚的泛化。另一方面,对于确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又需依法予以规制,以填补故意伤害等罪名在保护公共法益方面的不足。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细化量刑标准等方式,致力于统一裁判尺度,强调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评价,而非简单依据形式结果定罪。
该罪名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它犹如一张法网,针对那些尚未造成特定个人重伤或财产重大损失,但公然挑战社会基本规则、制造公众不安的行为进行兜底性规制。在公共场所、信息网络等空间发生的辱骂恐吓、散布谣言等滋事行为,同样可能构成本罪。这体现了刑法在维护社会集体安全感和基本交往伦理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惩治这类行为,刑法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警示公民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表达诉求,不得以侵犯他人权益与公共秩序为代价。
当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精准而审慎的实施。未来,应继续深化对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精细化研究,在保障社会安宁与公民个人自由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司法工作者应秉持罪刑法定与谦抑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法律与社会的检验,从而真正发挥该罪名定分止争、守护和谐的法治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