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遭遇第三者介入时,受害方常会感到愤怒与无助,并可能产生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责任的想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破坏婚姻”的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将从法律原则、司法实践及可行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确立的婚姻制度,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的忠实义务,其约束主体是缔结婚姻的夫妻本人,而非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单纯以“破坏他人婚姻”为由起诉第三者,难以认定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受害方的何种具体法定民事权利。感情问题具有强烈的道德属性和人身专属性,法律通常不介入情感领域的评判,更难以对第三者的情感介入行为进行量化归责与赔偿。

纵观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对于此类诉讼请求的处理态度较为一致。绝大多数判决认为,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在于夫妻内部关系的失衡,第三者介入仅是外部诱因。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受害方要求第三者赔礼道歉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法律旨在修复和规范法律关系,而非惩罚情感道德上的过错方。单纯以情感伤害为由提起的诉讼,很难获得法院的立案支持或最终胜诉判决。
受害方在遭遇婚姻不忠时,是否完全束手无策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为无过错方提供了其他重要的救济途径,其核心在于追究配偶的法律责任,而非直接针对第三者。第一,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该条款明确列举的过错情形包括“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若能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无过错方即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另行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这意味着无过错方有可能在财产分配上获得一定比例的倾斜与照顾。
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果第三者的行为超越了单纯的情感介入,构成了更为严重的侵权甚至违法犯罪,例如公然与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可能涉嫌重婚罪),或存在暴力、诽谤等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受害方则可以依据《刑法》或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另行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侵权诉讼。但这已非基于“破坏婚姻”本身,而是基于其衍生的其他独立违法行为。
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其为“破坏婚姻”承担民事责任,在当前法律体系中难以得到支持。法律救济的焦点应集中于追究过错配偶的责任。对于身处此境的无过错方而言,理性的做法是:平复情绪,着重收集和固定证明配偶存在重大过错(尤其是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并在离婚诉讼中积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上的照顾权益。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在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才是更为务实和有效的应对之策。
